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科字[2008]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提高我国体育科研水平,现将《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命名,依托于法人单位的体育科研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根据国家体育发展战略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求,为高水平运动队备战重大国内、国际比赛和开展全民健身研究提供高水平科技保障平台。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实验室宏观管理和专业指导工作,科教司具体实施,主要负责:
(一) 规划和指导实验室建设,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 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考核与评估;批准实验室的设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三) 在实验室发展及建设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 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实验室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提出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科技或教育等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地区实验室建设,主要负责:
(一) 指导实验室制定发展计划,并将其列入本地区总体科技发展规划;
(二) 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 为实验室发展及建设条件提供政策、经费和科研项目支持。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