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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调阅被审计单位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四)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相关的处理意见,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五)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
  (六)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及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七)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八)重大测绘项目、修缮购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对外投资项目、主要业务和重点工作项目等经费使用情况;
  (九)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对所属单位整建制划转、撤并等财务清算审计;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十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具体审计事项可由内审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工作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在实施审计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应当准备的材料和要求;
  (四)审计工作组实施审计。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现金、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和实物,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归纳整理,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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