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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回避的原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国家局及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并配备或明确相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政治素质。
  第九条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国家局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拟订内部审计制度;
  (二) 拟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国家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对外投资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人事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与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七)国家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局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单位人事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有关财经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四)接受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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