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指导组秘书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丰富的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情况;
(四)熟悉国家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第五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选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
(二)所在单位推荐;
(三)各专业技术指导组办公室审核;
(四)卫生部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工作。
(一)专业技术指导组组长职责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本专业技术指导组活动;
3.审核并签署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出具的技术文件;
4.组织调研、分析全国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状况,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必要时组长可委托副组长临时代理主持相关会议和工作。
(二)专业技术指导组秘书职责
1.起草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组织筹备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全体会议和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其他活动的具体事宜;
3.收集、分析全国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的有关信息;
4.负责本专业技术指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文书档案管理。
(三)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职责
1.遵守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积极参加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
2.按要求参加会议和相关业务活动;
3.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4.涉及对委员本人参与的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时,应当回避;
5. 未经技术指导委员会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技术指导委员会或专业技术指导组的名义发表意见或干预地方职业病诊断、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