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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函
(卫办监督函〔2008〕182号)


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技术指导委员会下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职业病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放射病组)2个专业技术指导组。

  职业病组和放射病组分别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挂靠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各专业技术指导组设组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组长若干人,分别由挂靠单位的有关人员和国内权威技术专家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各设秘书1-2人。

  第三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我国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动态,向卫生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承担全国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参与卫生部有关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宣贯工作;

  (四)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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