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多起较大以上渔船事故的通报
(农渔发〔2008〕10号 2008年4月15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今年4月以来,我国东部海域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渔船水上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现通报如下:
4月5日8时40分,浙江省舟山市渔船“浙普渔34368”在东经124度25分、北纬30度10分海域被韩国籍货轮撞沉,船上共7人,其中2人被肇事船救起,其余5人失踪。
4月7日8时45分,山东省青岛市渔船“鲁胶渔0597”在东经126度03分、北纬31度30分海域被韩国籍货轮撞沉,船上共8人,其中2人被肇事船救起,其余6人失踪。
4月9日,浙江省台州市渔船“浙三渔0020”在东经122度09分、北纬33度19分海域失去联系,15人失踪。
4月11日6时,浙江省舟山市渔船“浙岱渔11524”在东经123度02分、北纬32度海域被巴拿马籍货轮撞沉,船上共14人,其中4人被肇事货轮救起,其余10人失踪。
4月11日21时30分,山东省荣成市渔船“鲁荣渔2177”在东经125度39分、北纬28度59分海域被韩国籍货轮撞沉,肇事船逃逸。船上共18人,5人被附近渔船救起(其中3人后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余13人失踪。
以上事故的发生虽然与4月上旬我国东海海域天气恶劣有关,但也反映出渔业安全工作特别是应对海上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预防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渔民的安全防范意识还不强,海洋捕捞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较低。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避免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继续配合做好当前渔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与各地海上搜救机构的协作,继续组织渔政船并联系事发海域附近的渔船参与搜救行动,最大限度挽回渔民的生命财产损失。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与海上渔船的联系畅通;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在接到渔船水上事故报告后,要积极配合海上专业救助力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