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
(第13号)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监察部2007年12月5日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人事部2007年11月22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马馼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根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勘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