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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财建[2007]86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规模经济。
  (六)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电子发展基金资金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初审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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