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
要建立健全食品和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有效掌握食品和重要商品经营主体动态信息和流通环节食品与重要商品的准入与流通信息,及时发现和依法退市不合格商品,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1、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食品和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
要按照
《特别规定》和《
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要求,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营主体数据库中,通过增加有关“经营类别指标项”、“经营类别代码表”等内容,对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主体加注特别标识,利用登记、年检、验照等环节采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前置审批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等数据,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全国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动态监管。总局将在及时总结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标注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的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有关标准制订下发后,各地要按照总局标准和要求,逐步分级建立上下联通的相对独立的部分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为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网上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2、建立健全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
在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加强对食品以及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的信息采集,分级建立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引导和监督食品等重要商品经营者按照
《特别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与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食杂店等经营者的内部商品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连接,及时采集、查询、使用经营者的商品数据。总局将组织研究开发包括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以及商品退市等内容的商品质量监控软件,为促进网上监管提供条件。各地要积极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质量证明文件、销售凭证等索证索票电子档案,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实现对即将届至保质期商品的自动警示、应当退市有问题商品的自动提示和消费者投诉的网上受理,自动记录商品退市处理情况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结果,切实提高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自律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开发满足不同规模经营者实际需要的商品质量监控软件。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场巡查、质量监测、快速检测、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处理、商标广告管理等工作中掌握的情况,采集食品和重要商品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型号、检测结果、商标使用和委托加工情况等信息,以及经营者遵守强制性标准与法定要求的记录信息、实施商品退市制度的记录信息和商品使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等信息,并通过连接经营者商品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商品数据,建立健全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要通过开发无线执法平台、配备移动查询终端等手段,强化对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信息的动态查询和综合利用功能,实现对食品和重要商品准入、销售和退市的全程网上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