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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橡胶种苗质量监测的通知

4. 检测规则与方法

  4.1 检测地点现场检测,如有特别需要可取样于实验室进行检测。
  4.2 检测工具剪刀、卡尺、直尺、记录本、钢笔等。
  4.3 检测
  4.3.1 芽接桩苗
  4.3.1.1 抽样
  一个品种同一批次的苗木总株数在300株以下的,抽样2梱(20株/捆)或4捆(10株/捆);301~500株的,抽样3捆(20株/捆)或6捆(10株/捆);501~1000株的,抽样4捆(20株/捆)或8捆(10株/捆);1001~1500株的,抽样5捆(20株/捆)或10捆(10株/捆);1500-5000株的,抽样6捆(20株/捆)或12捆(10株/捆);5000株以上的,抽样10捆(20株/捆)或20捆(10株/捆)。
  抽样工作由检测单位和被检单位共同完成。
  4.3.1.2 检验
  按如下顺序逐项进行检验。
  ①包装与标志 用肉眼观察包装牢固、合理程度;护芽捆绑牢固程度;每一包装的质量标志情况;每一包装的株数一致情况。
  ②数量 清点每一捆样品苗木的植株数量,分检出砧木劈裂、接芽损坏或无接芽的,畸形植株并清点其数量。
  ③砧木种子来源  核查育苗档案中的砧木种子来源,且其来源符合本标准2.1.1的规定。
  ④品种 核查育苗档案中的芽条来源和芽接记录,且其来源和记录符合本标准2.1.2的规定。
  ⑤苗龄 核查育苗档案中的籽苗移栽时间记录,计算出苗龄。
  ⑥芽接口愈合 肉眼观察芽片四周伤口愈合程度和新生树皮颜色。
  ⑦病虫害 用肉眼或显微镜观察植株病虫害症状。
  ⑧接穗 用直尺测量从接穗着生处至接穗顶芽的长度,单位:cm。
  ⑨砧木茎粗 用卡尺测量锯干口处的直径,单位:cm。
  ⑩主根 用直尺测量从根颈处至主根断口处的长度,单位:cm。
  ⑾侧根 用直尺测量主要侧根从侧根分生处至其末端的长度,单位:cm。
  ⑿浆根 用肉眼观察浆根高度、厚度和均匀度。
  4.3.1.3 检验记录 将本标准4.3.1.2条的检测结果逐一记录于质检记录表中。质检记录表格式参照附录B1。
  4.3.1.4 判断 比照本标准2.1.1~2.1.9条的规定,当不能符合本标准2.1.1条和2.1.2条的规定时,全部苗木为不合格苗;当不能符合本标准2.1.3至2.1.9条的规定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苗木为不合格苗木单株。
  4.3.1.5 检测结果
  按式1计算本标准2.1.3至2.1.9的单项合格率:
  单项合格率(%)= …(1)
  按式2计算本标准2.1.3至2.1.7条的5项主要参数合格率:
  主项合格率(%)=本标准2.1.3.至2.1.7条各单项合格率的积……(2)
  批次苗木合格:没有检疫病虫害,完全符合本标准2.1.1和2.1.2的规定,主项合格率≥90%的,次项合格率≥90%,该批次苗木为合格苗木。
  或
  批次苗木合格:没有检疫病虫害,完全符合本标准2.1.1和2.1.2的规定,其它规定的单项合格率≥90%的,该批次苗木为合格苗木。
  4.3.2 袋苗
  4.3.2.1 抽样
  一个品种同一批次的苗木总株数在300株以下的,抽样50株;301~500株的,抽样60株;501~1000株的,抽样80株;1001~1500株的,抽样100株;1500-5000株的,抽样120株;5000株以上的,抽样200株。
  抽样工作由检测单位和被检单位共同完成。
  4.3.2.2 检验
  按如下顺序逐项进行检验。
  ①包装与标志  用肉眼观察营养袋完好程度,质量标志齐全程度。
  ②数量  清点样品苗木株数,并分检出接穗断落,一半以上叶片损坏,接穗回枯的植株,并清点其株数。
  ③砧木种子来源  核查育苗档案记载的砧木种子来源,且其来源符合本标准2.2.1的规定。
  ④品种 核查育苗档案中芽条来源和芽接记载,并用肉眼观察株型、顶蓬叶叶片特征,初步确认接穗品种。苗木株型和顶蓬叶叶片特征参照附录F。
  ⑤芽接口愈合  用肉眼观察芽片四周伤口愈合程度。
  ⑥病虫害  用肉眼或显微镜观察植株根病、丛枝病、白粉病、炭疽病和蚧壳虫等病虫害症状。
  ⑦植株 用肉眼观察接穗(顶蓬叶)的长势和现有正常叶蓬数以及其总数。
  ⑧苗龄 核查育苗档案中籽苗移栽的时间记录,计算出苗龄。
  ⑨接穗茎粗  用卡尺测量接穗基部的直径,单位:cm。
  ⑩袋土(培养基质) 用肉眼观察袋营养袋土柱完好程度。
  ⑾穿袋根  用肉眼观察营养袋穿袋根的修剪情况。
  4.3.2.3 检验记录  将本标准4.3.2.2条的检测结果逐一记录于质检记录表中。质检记录表格式参照附录B2。
  4.3.2.4 判断  比照本标准2.2.1~2.2.8条的规定,当不能符合本标准2.2.1条的规定时,全部苗木为不合格苗;当不能符合本标准2.2.2至2.2.8条的规定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苗木为不合格苗木单株。
  4.3.2.5 检测结果
  按式3计算本标准2.2.2至2.2.8的单项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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