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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2008)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修订为: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二、第十三条修订为: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院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方法同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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