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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自我合格评估的补充通知

  截止2007学年尚无毕业生的有关高校,也须参加此次评估,涉及“论文”、“就业”等指标不计分,但须注明。

  2.撰写自评报告有何要求?
  撰写自评报告请根据《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合格评估指标体系》(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26个主要观测点)对评估情况和结果作出说明。报告须客观,既肯定成绩,又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两个专业均开设的院校,须分别评估,分别完成自评报告。

  3.《自我评估数据统计表》的格式是否无法修改?
  为保护表格中的关系式,原表格和新修订的表格均受保护。新修订的表格可直接用A4纸打印,请按新修订的表格填写打印或将原表格中的数据复制到新修订的表格中。为方便使用原表格数据,撤消原表格保护即可(原表格保护密码为“1”)。

  4.如何进行自评计分?
  自评计分时,须据实填写《专业合格评估指标计分表》及相关明细表。《专业合格评估指标计分表》中“实际观测结果”一列的灰色单元格无需填写,完成相关明细表后,数据将自动生成;白色单元格须填写,符合标准的填“1”,不符合标准的填“0”。系统将自动生成《专业合格评估指标计分统计表》。各明细表中灰色单元格的数据也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数据请据实填写。

  5.此次评估需要哪几年的数据?
  此次评估涉及教学的指标需要最近三个学年的数据,即2004-2005学年、2005-2006学年、2006-2007学年;涉及招生、就业的指标需要最近四个学年的数据,即2003-2004学年、2004-2005学年、2005-2006学年、2006-2007学年;涉及科研的指标需要最近三个自然年度的数据,即2005年、2006年和2007年。

  6.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如10个二级指标都达到各自分值的60%,评估结论为合格。如10个二级指标中有部分指标未达到各自分值的60%,但教学条件和教学效果两个一级指标均达到各自分值的60%,即教学条件的分值大于等于24分(原指标体系表格中的“36分”系打印有误),教学效果的分值大于等于21分,也可评为合格。

  7.指标1.1.2“每个专业的专任教师至少8人,每增加一个班应增加2人”,每个专业的专任教师指哪些教师?基数包括几个班?如果各届招生人数不一致时如何计算专任教师数?标准班人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专任教师指承担本校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纳入专业基础课的专业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本教学单位在籍教师、返聘教师和在本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同时又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的“双肩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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