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自我合格评估的补充通知
(教高司函〔200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的教学管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我司于2007年11月22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合格评估体系〉并开展自我合格评估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198号)。在自我合格评估过程中,有关高校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为此,我司委托教育部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起草了《关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自我合格评估的说明》,修订了《自我评估数据统计表》(包括《专业合格评估指标计分统计表》、《专业合格评估指标计分表》及其他明细表),请登陆我司网页(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siju_gaojiao.jsp)或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网页(http://kjxy.dufe.edu.cn)下载。
开展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自我合格评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专业建设,请有关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合格评估体系》认真进行自评自建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数据统计表》今年暂不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此次自我合格评估工作中如遇其他问题,请与我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联系,联系人:金星,电话:010-66097814。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本通知转发各所属有关院校。
附件:
1. 关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自我合格评估的说明(略)
2. 自我评估数据统计表(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自我合格评估的说明
教育部高等学校工商管理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就有关高校在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自我合格评估中咨询的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本次评估的范围包括哪些学校?
本次评估的范围包括所有开设会计学(专业代码:110203)、财务管理(专业代码:110204)专业的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独立学院单独进行评估。按“专升本”招生的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不在此次评估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