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通知
(2008年1月29日 国质检科[2008] 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提升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加工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是保障基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基本条件,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的基础。提高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检测能力,对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解决农村、乡镇和城乡结合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保障能力,建立起满足日常监管需要的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已经成为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建设目标。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建立起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具备常规检测能力,人员素质较高,监督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保障有力的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经过努力,使县级食品检测机构具备食品检验的基本条件,为政府监管提供执法保障的能力显著提高,能够有效满足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和农村、乡镇及城乡结合部的监管需要,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服务的技术能力明显增强。
(三)县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建设原则。坚持改造为主、新建为辅的原则,以现有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通过改造环境、更新设备提高现有机构的食品检验能力,对于没有设立检验机构或现有检验机构不能覆盖的县,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新建食品检测机构;坚持依靠地方政府建设为主的原则,为政府监管提供执法保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检测服务;坚持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各县食品产业特色,根据各地食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和监管任务需要建设实验室;坚持常规检测能力建设的原则,配备日常检测所必需的基本检测手段。
二、切实提高县级食品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四)具备常规检验能力。县级食品检测机构应以初筛、常规检验为主,能够满足日常监管需要,有能力完成1500个常规理化指标、部分食品添加剂和常见微生物指标的检验项目(参数)。根据各县食品产业特色和日常监管任务的需要配置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强求一致,一般应具有微生物实验室、微生物检测设备、前处理设备、理化检测设备(具体配置可参考附件1)。
(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全体检验人员都应根据分工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本工作领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应有1名具有实验室质量管理经验、掌握食品检验方法的工程师作为技术负责人,2名以上具有初级相关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的微生物检测人员,3名以上具有专科以上理化检验学历的理化检测人员,专职检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实验室总人数的70%。
(六)规范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应相对集中,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具有控温设施,能防风、防尘、防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一般应包括微生物检测室及准备室、色谱室、常规理化分析室、样品前处理室、样品存储室、无机光谱室、高温室、危险化学品储存室等,并能满足县级食品检验机构建设规范(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