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200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国质检通函[2007]10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总署2007年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5123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3729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404个,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二、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部分HS编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特别解释如下:
(一)HS编码0501000000、3001200020、3001909091、3001909099、300200000、3002200000、3002903010、3002903090、3002904010、3002904090、3002909011、3002909019、3002909091、3002909092、3002909099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实施卫生检疫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二)HS编码7102100000、7102210000、710231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D”,实施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暂不设检验检疫类别。
(三)前四位为2515、2516、6801、6802、2607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为“A”,检验检疫类别为“M”,仍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不实施品质检验。
(四)HS编码8414301100、8414301200、8418500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L.M/”。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五)HS编码8418101000、8418302100、8418402100、841869902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空。此类编码项下的商品进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仅对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证明(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
(六)HS编码3924100000、7615190010、7615190090、8703101100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R/”。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编码项下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出口检验管理,但属临时强制措施,解除时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