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2008年1月2日 国质检法[2008]2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能法的公布施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一系列重要职责,是我们建设节约型社会,执法把关的重要法律依据。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不仅是国家赋予质检部门的社会责任,而且对质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质检工作在节能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质检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实施节能法。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节能法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修订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不仅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节能法修订的背景,理解其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节能法的学习贯彻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促进质检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节能法的深入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切实履行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的各项职责
新修订的节能法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直接涉及到质检部门的职责,从质量、计量、标准、认证、特种设备等各个方面对质检工作提出更多新的要求。具体从以下八个方面规定了质检部门的职责:
(一)加强节能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