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及检验监管工作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2日 国质检检[2008]1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出口玩具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实现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的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效能,总局决定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讲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按照总局和认监委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和检验监管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和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二、各局要按照《
关于加强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和质量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671号)要求做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有关审核工作。有关工作报告及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局,并抄送认监委。
三、各局要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好协调,按照《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统一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见附件)开展相关工作。
各局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联系人:秦 园
电 话:010-82261949
附件: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统一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附件: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统一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在企业审核、产品检测、年度监督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为统一管理,避免重复,总局制定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统一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审核应与企业分类管理考核工作有机结合
1.对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同时纳入企业分类管理范围。
(1)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与企业分类管理的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考核要素要求基本一致,可合并进行,分别填写考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