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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6号)


  为了加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我会制定了《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现予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第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或听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业务;

  (三)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证券监管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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