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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并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并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16号)


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暨增资的请示》(泰阳期货字[2007]第008号)、《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合并的请示》(苏州中辰字[2007]第53号)、《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吸收合并苏州中辰期货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公司变更股东与股权结构的申请》(泰阳期货字[2007]第00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阳期货)吸收合并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期货),合并完成后中辰期货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注销,中辰期货依法解散。

  二、你们合并后,泰阳期货的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加到6100万元,中辰期货的股东按照1:1的换股比例转为泰阳期货的股东,即泰阳期货的股权由: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北京天华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4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变更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8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2%;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8%;北京天华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4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1%;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1%。

  三、你们合并后,中辰期货南京营业部、扬州营业部变更为泰阳期货南京营业部、扬州营业部。

  四、你们应当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公告和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并方案和债权、债务以及客户持仓、资金的处理方式,并包含以下字样:“本次合并已经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还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方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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