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08]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加强农业植物品种权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品种权执法)工作,我部决定2008年扩大品种权执法试点范围,在北京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继续开展品种权执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品种权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农业育种创新,提升我国种业和农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制度功效日益凸显。但也必须看到,品种权假冒、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案件查处能力不强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品种权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能否切实有效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为此,请试点省充分认识开展品种权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为维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激励农业科技创新,营造公平有序的种业市场环境,促进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品种权执法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8年品种权执法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大品种权执法力度
一是要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要探索建立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品种权执法新模式,更新执法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执法措施、确保服务到位。在强调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更加注重保护品种权人、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与服务的良性互动。
二是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要主动及时处理发生的品种权假冒和侵权案件,做到不隐瞒案情、不积压案件,发挥品种权执法高效快捷的优势。
三是要提高品种权执法的公信力。要依法严厉查处品种权假冒和侵权案件,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保证公平公正,提高品种权执法的公信力。
(二)加强品种权执法支撑体系建设
一是要继续加强执法制度建设。依据《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各试点省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总结和借鉴多年来品种权执法工作积累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品种权执法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