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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

  第四十六条 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责任单位提出调整建议计划报水利部,由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前期工作投资使用要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任务书》和计划安排范围之内。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挤占前期工作经费,禁止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和改变工作内容。如确需改变前期工作方案,应专项论证,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部《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经费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九条 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投资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保证前期工作投资切实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确保前期工作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成果质量。
  第五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前期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按进度、质量拨付资金的管理机制。

第七章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强对承担单位和其他协作单位工作进展、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一经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加强项目管理,不得转包。要明确行政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加强计划管理,完善内部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 对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补助地方和其他行业部门的项目,须签定合同,明确资金使用的内容要求,做到工作量与工作投资相适应。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重大项目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项目责任单位应充分征求专家意见,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前期工作科技含量,保证成果质量。
  第五十五条 对没有保密要求的重大水利规划和直接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必要时由主管部门组织公众听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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