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十二)实现防空防灾相结合。要按照平战结合方针,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统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部门作为本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赋予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切实发挥人民防空部门的作用。
(十三)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要发挥人民防空指挥设施、信息传输网络和警报设备的作用,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相关支持。要把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政府防灾救灾的重要力量。要发挥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
(十四)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城市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防空防灾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群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要鼓励动员群众以志愿者身份参与防空防灾救援演练。
五、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十五)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规划。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时,要考虑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
(十六)构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依托国家和军队信息化资源,构建纵横贯通、全覆盖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与党政军有关部门的互联互通。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安全可靠。
(十七)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信息产业(含通信管理)、广播电视和军队作战、通信、机要、情报、雷达等部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六、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十八)建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单位落实的原则,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人民防空等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要求,规定防护类别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