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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8〕4号 2008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国人民防空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人民防空体制机制和法制还不健全,在一些方面还不适应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加快构建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管理体制

  (一)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把人民防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相协调;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要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部门依法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要加强人民防空组织力量,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机构设置。省军区系统要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实行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

  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能力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挥体制。要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按照联合防空、区域防空的要求,建立军地联合、平战结合、统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挥体制,理顺指挥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要抓好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完善指挥手段和设备设施,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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