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或者质量管理手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查。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检查、验证或者监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发现有不符合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的,营运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安全检验可以采取独立检验或者验证的方式。
未经安全检验或者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核设施上运行使用。
第三十一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申请时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三)对外贸易合同;
(四)相关设备技术规格书。
第三十二条 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技能。
第三十三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到达口岸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
(二)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三)装箱清单;
(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审查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本规定提交的报检材料。必要时,可以对到岸设备进行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营运单位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机构办理商检手续。
对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营运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计划开箱检查2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装配总图、出厂检验试验报告等产品竣工文件;
(二)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以及验收结果报告;
(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和关闭情况报告;
(四)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不符合项情况,以及较大和重大不符合项记录;
(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对上述开箱检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安全检验人员在开箱检查前到达现场进行见证。
安全检验人员未到场前,营运单位不得进行开箱检查。
第三十六条 开箱检查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开箱检查报告。
经检查不合格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不合格的原因,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不得进行安装调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进行检查。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开始30个工作日前,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选点见证,并制作见证记录。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涉及安全性能的全部试验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文件记录检查、开箱检查、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检查后,出具安全检验报告。
对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不得运行使用。
第三十九条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检查人员和安全检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检验不减轻也不转移境外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属的检验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规定的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注册登记的;
(二)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财物的;
(五)从事或者参与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的;
(六)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境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者收回注册登记确认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
(二)不按照注册登记确认书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
(三)变更单位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的;
(四)涂改、转让注册登记确认书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活动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拟自行对其制造、安装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无损检验活动的,不需要单独申请无损检验活动注册登记。
第四十四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委托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应商、民用核设施核岛建造总承包商或者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采购设备的,由被委托的采购单位承担本规定中规定的营运单位的相关责任。但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安全检验:是指在境外单位检验合格,以及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合格的前提下,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的检查或者验证,包括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检查、开箱检查、以及安装和装料前调试阶段涉及安全性能的试验检查三个阶段。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
八、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九、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
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查放行单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设计单位
注册登记申请书
┌─────────────────┬──────────────────────┐
│设 备 类 别 │ │
├─────────────────┼──────────────────────┤
│核安全级别 │ │
├─────────────────┼──────────────────────┤
│申 请 日 期 │ │
├─────────────────┼──────────────────────┤
│单位法定代表人 │ │
│ │ │
├─────────────────┼──────────────────────┤
│单 位 名 称 │ │
│ │ (签章) │
└─────────────────┴──────────────────────┘
┌────────────────────────────────────────────────┐
│ 基 本 情 况 │
├────┬─────────────┬───┬───────────────┬─────┬───┤
│单 │ │地址 │ │所在国 │ │
│位 │ │ │ │ │ │
│名 │ │ │ │ │ │
│称 │ │ │ │ │ │
├────┼─────────────┼───┼───────────────┼─────┼───┤
│电 │ │传真 │ │E-Mail: │ │
│ │ │ │ │ │ │
│ │ │ │ │ │ │
│话 │ │ │ │ │ │
├────┼───────┬─────┼───┴─┬─────┬───────┼─────┼───┤
│联 │ │电话 │ │传真 │ │E-Mail: │ │
│系 │ │ │ │ │ │ │ │
│人 │ │ │ │ │ │ │ │
├────┴───────┴─────┴─────┼─────┴───────┴─────┴───┤
│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 │
│ │ │
├────────┬───────────┬───┴─────────┬───────┬─────┤
│原注册登记 │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
│确认书复印 │ │ │ │ │
│件(针对重 │ │ │ │
│新申请) │ │ │ │
├────────────────────┴─────────────┴───────┴─────┤
│ 人员情况 │
├────────────────┬───────────────┬───────────────┤
│ 员工总数_________人 │设计人员数量 │ │
│ ├───────────────┼───────────────┤
│ │质量管理人员数量 │ │
│ ├───────────────┼───────────────┤
│ │试验研究人员数量 │ │
├────────────────┴───────────────┴───────────────┤
│ 工作场所(㎡) │
├──────────┬─────────────────┬───────────┬───────┤
│设计用办公场所 │ │试验验证场地 │ │
├──────────┴─────────────────┴───────────┴───────┤
│ 设计用软件 │
├──────────┬─────────────────────────────────────┤
│设计软件 │ │
├──────────┼─────────────────────────────────────┤
│设计验证软件 │ │
├──────────┴─────────────────────────────────────┤
│ 设计用硬件 │
├──────┬───────┬───────────┬─────────┬─────────┬─┤
│ 类别│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规格 │台│
│ │ │ │ │ │数│
│ │ │ │ │ │ │
│试验设施 │ │ │ │ │ │
├──────┼───────┼───────────┼─────────┼─────────┼─┤
│ │ │ │ │ │ │
├──────┴───────┴───────────┴─────────┴─────────┴─┤
│ 主要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业绩 │
├────────┬───────────┬─────────────┬───────┬─────┤
│ 项目名称 │ 供货日期 │ 设备名称 │ 核安全级别 │ 依据标准 │
├────────┼───────────┼─────────────┼───────┼─────┤
│ │ │ │ │ │
├────────┼───────────┼─────────────┼───────┼─────┤
│ │ │ │ │ │
├────────┴───────────┴─────────────┴───────┴─────┤
│ 申请活动范围 │
└────────────────────────────────────────────────┘
┌────────┬─────────┬────────┬──────────────┐
│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设备名称 │ 核安全级别 │ 备注 │
├────────┼─────────┼────────┼──────────────┤
│ │ │ │ 主要分包项目: │
│ │ │ │ │
│ │ │ │ │
├────────┴─────────┴────────┴──────────────┤
│在此,我声明本单位愿意按照《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申请民用核安全设│
│备活动注册登记,接受注册登记确认;在取得注册登记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
│接受监督检查和安全检验;提供各种必要的工作条件。 │
│ │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