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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的通知
(人口厅函[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兵团人口计生委:

  2007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已基本按计划完成。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2 008年将继续开展区划代码对比、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首次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总体情况

  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于2007年初启动。各省级人口计生委认真组织辖区内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与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沟通,按照《规范》及首次发布的最新民政统计代码,集中开展了人口计生部门现用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的比对、调整工作。

  在民政部门的协助下,经过各方努力,人口计生系统2007年区划代码的全面集中清理、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并通过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变更或省级统一报送方式上报了人口计生系统最新区划代码(各地报送方式见下表)。

  各地区划代码报送方式一览表

┌───────────┬────────────────────────────┐
│    报送方式    │             省 份             │
├───────────┼────────────────────────────┤
│    在线变更    │天津、内蒙、江西、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
│           │西、新疆兵团                      │
├───────────┼────────────────────────────┤
│   省级统一报送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
│           │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重庆、甘肃、青海、宁夏、新│
│           │疆                           │
└───────────┴────────────────────────────┘


  最新比对结果表明,除新疆兵团未被民政部门作为省级单位编码而无法对其实施一致率比对外,县级区划代码一致率情况较好,全国县级区划代码总体一致率为91.51%,一致率达到80%以上的省份占全国93.10%。全国乡级及区划代码总体一致率为74.65%,乡级区划代码一致率在70%以上的省份占全国72.41%(各省比对一致率情况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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