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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和外方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相关成果总结。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完善项目管理程序,制定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及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并配合中外方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如调整项目目标、执行单位、执行期限、资金分配等需更改项目协议内容的重要事宜,项目执行单位应报卫生部审批,由卫生部与外方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外方管理人员或专家(含外方驻华办事机构的中、外籍工作人员)赴项目点的考察或督导等,要列入项目计划中。如在计划外安排的考察或督导活动,原则上要提前1个月通过项目执行单位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报批。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协议和实际需要,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有关部委和外方对项目进行联合督导,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内外督导人员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卫生部《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项目协议及财务管理细则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协议设专账管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支付手续,严禁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协议,项目执行单位应随时接受外方和中方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卫生部的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项目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项目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卫生部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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