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司局根据双方合作意向、有关单位的执行能力和以往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请。
第七条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的项目合作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或行动计划等,可以卫生部名义签署;与其他外方机构合作的甲类项目,经卫生部部领导委托,可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代为签署。卫生部其他司局不得与外方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第八条 项目协议应明确项目目的、意义、实施范围、投入资金、时间期限、决策和管理或协调机制、项目目标、项目执行单位及各方职责和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结束后,如双方有意继续开展项目,需根据本管理细则的规定签署新的协议。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条 项目执行中,应建立由协议双方(中外方)以及各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参与的国家级协调管理机制,负责决定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宜,确定项目申请程序和执行单位,协调项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聘用项目主管人员,审定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十一条 国家级协调管理机制实行双主席制,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卫生部各司局不作为项目执行单位。部机关公务员不担任项目主任或经理。
第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执行的项目应确定牵头执行单位,协调项目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牵头执行单位应与项目协议双方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报送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审核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当年计划开展的活动、实施地区、经费预算和执行单位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