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卫办国际发[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
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国际发〔2007〕277号),我部制定了《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根据《
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述的国家级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是指
《办法》中的甲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包括:卫生部直接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国际非政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研院校等合作的,或其他部委签署并委托卫生部执行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外方”概念与
《办法》中定义相同。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项目的立项及协议签署,宏观指导并监督项目执行,推广成功经验。卫生部国际合作司按照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原则,协调外方商谈并签署项目协议,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根据协议确定项目管理机制;卫生部规划财务司负责规范和指导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资金的管理,审核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和审计项目资金的使用;卫生部其他司局按照业务领域,对项目的设计、实施、监督、总结进行政策和技术指导,并推广相关经验。
第二章 项目立项和签署
第五条 项目立项由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牵头,并会同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相关部委与外方就项目的规模、领域、期限等具体内容进行协商。立项前,要与外方共同对项目进行认真设计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有助于推动我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