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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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