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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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