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六、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正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本报告期与上年度期末(或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和主要变动原因。

  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要求,在本次季报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

  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九、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季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要求,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季报正文中增设一节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本次季报正文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