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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包虫病防治项目省(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2007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制订具体的包虫病患者外科治疗项目实施计划,并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和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拟订技术方案、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培训专业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确诊的包虫病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进行医疗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遵守办事规则,规范办事程序。地(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各级包虫病防治项目办公室负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与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安排病人检查和治疗,力求方便患者,减轻患者的负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外科治疗对象的组织发动工作。各定点医院要加强与项目县、乡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外科治疗的政策,使患者和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增强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定期组织明察暗访,进村入户与救治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并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地(州)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治人数的20%,省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治人数的10%。核查情况须登记在案。发现服务不完善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包虫病外科治疗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加强情况交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省(区)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

  一、包虫病的诊断

  (一)诊断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在流行区居住、工作、旅游或狩猎史,或有与犬、牛、羊等家养动物或狐、狼等野生动物接触史;在非流行区有从事对来自流行区的家畜运输、宰杀、畜产品和皮毛产品加工等接触史。

  2.B超检查、X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检查发现包虫病的特征性影像;或发现占位性病变,并查出包虫病相关的特异性抗体或循环抗原或免疫复合物;或病原学检查发现棘球蚴囊壁、子囊、原头节或头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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