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定点医院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参照本省、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基本用药目录,原则上应用常规检查和使用甲类药),严格实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各类单据须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
第十一条 凡不属于包虫病外科治疗范围的疾病,超范围的检查和用药,须事先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负担。
第十二条 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要及时请上级包虫病外科治疗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会诊。患者出院时,主管医生应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订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救治经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技术指导小组按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最终审定。外科治疗项目资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费用和补助金额,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定点医院。
第十五条 包虫病外科治疗经费要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制定的补助标准,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要严格执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保证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包虫病外科治疗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第十七条 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医院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定期公示享受包虫病外科治疗的人员名单及费用,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例包虫病外科治疗患者的完整病案资料,包括诊断结果、影像学检查图像资料、实验室检查报告、病历、医嘱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要建立完善的病案资料登记管理制度和随访制度,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包虫病外科治疗资料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