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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7.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三)医疗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科医师,并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外科医师和麻醉医师,以及配合手术的相关护理人员队伍;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

  第五条 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销。

  (一)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选择辖区内1-2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医疗机构也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的评估意见,按照方便患者、合理布局、利于管理、保证医疗安全的原则,确定定点医院的布局与数量,确认并公布定点医院名单,报卫生部备案。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和管理,组织专家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检查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销。

第三章 外科治疗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外科治疗的患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规定的救治对象的相关条件。

  (二)包虫病防治项目县(市、旗、区)的户籍居民。

  第七条 外科治疗对象的筛选与审批。

  (一)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当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外科治疗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选和登记造册,经由定点医院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后,将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患者汇总上报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外科治疗条件的患者,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安排其接受药物治疗。

  (三)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救治对象名单和相关的诊断资料,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将救治对象名单通知定点医院和患者所在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接受外科治疗的住院凭证。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汇总上报的外科治疗对象进行资料审核,确定救治对象,并及时批复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结果需同时抄报卫生部。

第四章 外科治疗住院管理

  第八条 患者持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住院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

  第九条 定点医院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前,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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