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44号)
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卫生厅:
为规范包虫病外科治疗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2007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附件3-3),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认真落实国家重大传染病免费救治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包虫病防治项目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包虫病患者提供外科治疗。为保证外科治疗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下发的《2007年包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附件3-3),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认真筛选外科治疗对象,积极进行救治,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条 对符合救治条件并自愿接受外科治疗的包虫病患者,通过手术使其临床症状得到明显改善,争取达到治愈,基本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二章 外科治疗定点医院的确定
第四条 定点医院的条件。
承担包虫病外科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院的资格与资质。
1.地(州)级以上综合医院,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具备承担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条件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
2.具有上腹部外科手术治疗资质和肝包虫病外科治疗经验,具备100例以上肝囊型包虫病手术和30例以上肝叶切除(含泡型包虫病例)手术经验者优先;
3.近两年未发生过上腹部手术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医院的设施与设备条件。
1.具备符合上腹部手术要求的手术室;
2.具备符合要求的外科病房及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
3.具备开展上腹部外科手术的器械;
4.具备B超和X线检查设备;
5.具备血液生化仪、酶标仪;
6.具备呼吸机、麻醉机、心电监护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