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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0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请各期货公司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忠于职守,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为首席风险官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首席风险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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