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场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合基金。
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合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六条 新农合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新农合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合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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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 │编号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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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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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1 │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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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2 │财政专户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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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3 │收入户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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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4 │支出户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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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1 │暂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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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01 │缴存省级风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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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债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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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01 │暂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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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净资产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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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001 │统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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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002 │家庭账户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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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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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0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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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002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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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003 │集体扶持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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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004 │政府资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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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005 │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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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006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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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出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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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5001 │统筹基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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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002 │家庭账户基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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