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收购并增资平保证券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27号)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香港经营机构的申请报告》(平证发[2007]13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港币5000万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收购并增资平保证券有限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调拨和人员外派工作。你公司外派人员简历及外派批准文件应当报我会备案。
三、我会对陈卓然、何瑞辉担任平保证券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无异议。平保证券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事前向我会报告。
四、你公司应当在完成平保证券有限公司收购并增资工作后10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文件报我会备案:(一)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注册变更文件及其经营证券类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二)平保证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三)平保证券有限公司章程。
五、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平保证券有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按季度向我会报送境外机构的财务报告,并及时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你公司不得对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六、你公司境外机构如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我会报告:(一)发生违规行为或重大亏损;(二)境外机构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三)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境外机构的收购和增资工作,逾期本批复自动作废。
八、你公司境外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