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0件)
社会救助法(民政部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考试法(教育部起草),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电影法 (广电总局起草),
药品管理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基本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精神卫生法(卫生部起草),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质检总局、卫生部起草),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交通部起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住房保障条例(建设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起草),
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劳动保障部起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 (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企业工资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条例(科技部起草),博物馆条例(文化部起草),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版权局起草),
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地图编制出版9管理条例(修订)(测绘局起草),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口计生委起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人口计生委起草),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城镇地下管线条例(建设部起草),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监会起草),重大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民航总局起草),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信息安全条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