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修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3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
二、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达到8%。
(二)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三)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
(四)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符合《中国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有关要求。
(五)具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高管人员批准同意本行拟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
(六)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报告至少要包括市场趋势、业务目的、业务需求、操作流程、风险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内容。
(七)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