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2007年11月19日 财预[2007]46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有关征管需要,现就《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1项“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下增设98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企业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本目为试点中央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007年专用科目,《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不增设本目。
二、在《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中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所有项级和目级科目,重新增设01项“利润收入”,02项“股利、股息收入”,03项“产权转让收入”,04项“清算收入”,05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退库”,06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和99项“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一)在01项“利润收入”下按01至09目顺序增设“中国人民银行上缴收入”、“金融企业利润收入”、“烟草企业利润收入”、“石油石化企业利润收入”、“电力企业利润收入”、“电信企业利润收入”、“煤炭企业利润收入”、“有色冶金采掘企业利润收入”、“钢铁企业利润收入”,按12至25目顺序增设“化工企业利润收入”、 “运输企业利润收入”、“电子企业利润收入”、“机械企业利润收入”、“投资服务企业利润收入”、“纺织轻工企业利润收入”、“贸易企业利润收入”、“建筑施工企业利润收入”、“房地产企业利润收入”、“建材企业利润收入”、“境外企业利润收入”、“对外合作企业利润收入”、“医药企业利润收入”、“农林牧渔企业利润收入”,以及98目“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利润收入”和99目“其他企业利润收入”。
(二)在02项“股利、股息收入”下增设01目“金融业公司股利、股息收入”,02目“国有控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03目“国有参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以及98目“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股利、股息收入”和99目“其他股利、股息收入”。
(三)在03项“产权转让收入”下增设01目“国有股减持收入”、02目“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03目“铁路资产变现收入”、04目“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05目“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以及98目“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99目“其他产权转让收入”。
(四)在04项“清算收入”下增设01目“国有股权、股份清算收入”、02目“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98目“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清算收入”。
(五)在06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下增设01目“工业企业计划亏损补贴”、02目“农业企业计划亏损补贴”、03目“外贸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和99目“其他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三、将《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名称修改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下设01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02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99目“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四、在《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02款“林业”、03款“水利”,214类“交通运输”01款“公路水路运输”、03款“民用航空运输”,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1款“采掘业”、02款“制造业”、03款“建筑业”、04款“电力”、05款“信息产业”、06款“旅游业”、07款“涉外发展”、09款“商业流通事务”、12款“烟草事务”、99款“其他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下,分别增设51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在230类“转移性支出”08款“调出资金”下增设03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删去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2款“制造业”说明中的“烟草”。
五、在《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304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下增设04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311类“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下增设06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399类“其他支出”下增设05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他支出”。
六、删去《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一《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的10306款“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各项。重新增设01项“利润收入”及下设01目“中国人民银行上缴收入”、02目“金融企业利润收入”以及99目“其他利润收入”;02项“股利、股息收入”下增设01目“金融业公司股利、股息收入”和99目“其他股利、股息收入”;03项“产权转让收入”及下设01目“国有股减持收入”、02目“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03目“铁路资产变现收入”和99目“其他产权转让收入”;05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退库”;06项“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及各目;99项“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增设附录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应在一般预算之外单独编列、有关收支也应单独核算。
附件:1.修订后2008年科目主表
2. 2008年科目主表修订前后情况
3. 2008年科目附录一《一般预算收支科目》修订情况
4. 2008年科目附录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科目》
附件1:
修订后2008年科目主表
一、收入分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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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编码 ┃ 科目名称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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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款 ┃项 ┃目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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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 ┃ ┃ 非税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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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 ┃ ┃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 ┃ ┃ ┃ ┃ ┃机构覆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 ┃
┃ ┃ ┃ ┃ ┃ ┃本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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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 ┃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 ┃
┃ ┃ ┃ ┃ ┃ ┃ 企业等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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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1 ┃ 中国人民银行上缴收入 ┃ 中央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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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2 ┃ 金融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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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3 ┃ 烟草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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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4 ┃ 石油石化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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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5 ┃ 电力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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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6 ┃ 电信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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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7 ┃ 煤炭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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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8 ┃ 有色冶金采掘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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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9 ┃ 钢铁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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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2 ┃ 化工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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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3 ┃ 运输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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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4 ┃ 电子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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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5 ┃ 机械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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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6 ┃ 投资服务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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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7 ┃ 纺织轻工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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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8 ┃ 贸易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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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9 ┃ 建筑施工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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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2 ┃ 房地产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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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1 ┃ 建材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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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2 ┃ 境外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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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3 ┃ 对外合作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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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4 ┃ 医药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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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5 ┃ 农林牧渔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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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8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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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 ┃ 其他企业利润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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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2 ┃ ┃ 股利、股息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 ┃
┃ ┃ ┃ ┃ ┃ ┃ 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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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1 ┃ 金融业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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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2 ┃ 国有控股公司利、股息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国有控股公司上缴的 ┃
┃ ┃ ┃ ┃ ┃ ┃ 股利、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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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3 ┃ 国有参股公司股利、股息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国有参股公司上缴的 ┃
┃ ┃ ┃ ┃ ┃ ┃ 股利、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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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8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股利、股息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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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 ┃ 其他股利、股息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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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3 ┃ ┃ 产权转让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 ┃
┃ ┃ ┃ ┃ ┃ ┃ 转让或出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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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1 ┃ 国有股减持收入 ┃ 中央收入科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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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2 ┃ 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 ┃ 中央收入科目。反映电力体制改革中预留的发电资产变 ┃
┃ ┃ ┃ ┃ ┃ ┃ 现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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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3 ┃ 铁路资产变现收入 ┃ 中央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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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4 ┃ 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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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5 ┃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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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8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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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 ┃ 其他产权转让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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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4 ┃ ┃ 清算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 ┃
┃ ┃ ┃ ┃ ┃ ┃ (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 ┃
┃ ┃ ┃ ┃ ┃ ┃ (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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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1 ┃ 国有股权、股份清算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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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2 ┃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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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8 ┃ 其他国有资本预算企业清算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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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5 ┃ ┃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退库 ┃ 反映按有关政策审批退库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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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6 ┃ ┃ 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规定由预算收入退库 ┃
┃ ┃ ┃ ┃ ┃ ┃ 安排的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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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1 ┃ 工业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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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2 ┃ 农业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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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3 ┃ 外贸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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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 ┃ 其他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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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9 ┃ ┃ 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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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 ┃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有偿转让国有资源 ┃
┃ ┃ ┃ ┃ ┃ ┃ (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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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06 ┃ ┃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上缴的非 ┃
┃ ┃ ┃ ┃ ┃ ┃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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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1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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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02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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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9 ┃ 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 ┃ 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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