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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农副产品、农资连锁经营网点改造项目;
  4.农副产品、农资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
  5.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农化服务体系、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对农副产品及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点、批发交易市场改造项目;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
  1.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财政贴息。
  2.贴息标准: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综合考虑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及项目执行当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因素。
  3.贴息资金计算: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额、财政规定的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4.贴息期限:原则上按项目改造期限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5.贴息时间: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七条 对农产品、农资服务网络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给予奖励:
  1.农资连锁配送企业建立地情分析系统或利用当地现有地情分析材料,为农民提供分析适种作物及种子、农药化肥配方、施药施肥技术等农化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
  2.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利用自有检验监测设备对入场交易商户交易的农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符合设定条件的。
  3.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企业、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单位为农民提供农资和农副产品信息服务,符合设定条件的。
  4.农副产品购销加工龙头企业引导、组织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促进规模化种植养殖,符合设定条件的。
  奖励的具体条件在每年印发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供销总社所属单位通过供销总社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通过省级供销社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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