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3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4日 财建[2007]821号)
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流通产业,帮助农民增产增收,便民惠农,拉动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和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资和农副产品服务网络的改造运营。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改造项目;
2.农副产品冷链物流系统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