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应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方式改变的需要,严格按照财综〔2006〕48号、财建[2007]84号文件的精神,将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并落实到项目。中央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县、补充耕地潜力大的地区以及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区倾斜。
(一)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为载体,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以建设促保护,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管护、更新,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二)土地整理。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为目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做到同步建设,相互衔接,统一管理,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鼓励对生产建设中破坏的、主体已经灭失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及时恢复利用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
(三)耕地开发。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依法适度开发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
2007年中央分配给地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先用于中央划转地方安排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后期维护工作。
(一)项目的选择要符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和《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调查、勘测、土地清查和公众参与的基础上,从技术、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设计。
(二)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施工要考虑当地农民的利益,尽可能地招用当地农民参与项目施工,让农民从项目实施中得到实惠。
(三)要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规程,全面考核工程施工质量,严把竣工验收关。认真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项目后期维护工作。
四、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