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8〕158号)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投资收购新加坡大士电力并在新加坡设立境外企业的请示》(华能资〔2008〕8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参与投标收购新加坡淡马锡全资子公司-“大士电力”100%股权,同意你公司所属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新加坡独资设立“中新电力(私人)有限公司”。
二、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100美元,投资额为2.95亿美元,其中自有资金购汇1.97亿美元,国内外汇贷款0.98亿美元。投资用于支付投标保证金。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企业到我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企业在境外注册成立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公司备案,并按照《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按《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