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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改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改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08号)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出资转让的申请报告》(新基发[2007]7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你公司22%(2200万元)的股权,由上海隽基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受让。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你公司注册资本不变,股东出资及其股权比例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800万元,占48%;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30%;上海隽基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出资2200万元,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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