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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发布日期:2010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第14号)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发展,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确实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纺织结构调整,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布。
  各有关部门在印染项目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附: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为了规范印染行业建设,促进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实现印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产业政策,制定印染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规划印染行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缺水或水质较差地区要严格控制印染项目建设。水源相对充足地区建设印染项目,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采用
  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禁止采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二手前处理、染色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印染生产线总体水平应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项目设计建设应执行《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5042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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