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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改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及章程修改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4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你公司8% (800万股) 的股权出让给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同意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你公司2.5%(250万股)的股权出让给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同意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后仍为你公司股东。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你公司注册资本不变,股东出资及其股权比例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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