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管理
(一)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上述相关准入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准入条件审核并办理核准文件。核准生效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予以核发证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得予以供电。
(二)已经核准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农业、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企业方可投入产品生产和销售。
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处罚,并限期纠正。
(三)已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按照准入条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项目(企业)必须具备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要求,整改限期为2年。已建项目(企业)整改后由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确认并将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逾期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金融机构停止提供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卫生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对关闭的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各级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属地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淘汰落后乳制品加工生产能力,依法取缔或关闭属地违法违规项目(企业),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已建加工项目(企业)实行社会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五)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八、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