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制定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十一五”时期,研究制定具有强制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内容的建筑标准,在太阳能资源条件优良的地区,对热水需求量较大的政府投资建筑和商业建筑,逐步实施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措施。
(2)对于列入国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发电屋顶计划、标志性建筑和并网光伏电站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并由政府核定电价,超出当地燃煤发电标杆电价部分,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机制。
专栏11 太阳能开发利用重点工程
实施太阳能热水器普及计划:在太阳能资源优良的地区,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热水需求量较大的建筑,以及旅馆、饭店等热水需求量大的商业建筑,逐步实行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措施,新建住宅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及管线通道。
启动城市光伏屋顶计划:在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山东等地开展光伏屋顶计划,重点是大城市。到2010年,全国光伏发电屋顶系统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
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在西藏羊八井、阿里狮泉河、内蒙古鄂尔多斯、甘肃敦煌等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总容量约5万千瓦。
太阳能热发电试验项目:在内蒙古、甘肃河西走廊、西藏拉萨的开阔地,选择合适地点建立万千瓦级太阳能热发电试验电站。
(3)制定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供电服务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城市光伏公共照明、建筑物光伏并网、大型光伏并网、太阳能热发电并网的技术标准。
(五)农村可再生能源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投入,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和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推动太阳能利用工作,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加强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国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达到4700处,农村户用沼气年产气量达到150亿立方米;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器的总集热面积达到5000万平方米,太阳灶保有量达到100万台。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无电地区电力建设
继续利用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解决无电地区的供电问题。在小水电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建设小水电站,在缺乏小水电资源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太阳能光伏电站、风光互补电站,推广使用小风电、户用光伏发电、风光互补发电系统,解决约100万户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
(2)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
重点在中西部适宜发展沼气的退耕还林还草地区、粮食主产区、畜牧业主产区、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水源保护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血吸虫病和地氟病疫区等地区,推广普及户用沼气。
(3)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内陆大中城市郊区重点发展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优先考虑“菜篮子”基地、“三湖三河一库一线(太湖、巢湖、滇池,淮河、海河、辽河,长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重点水域周边地区,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安排项目。
(4)农村小型能源设施建设
结合各地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发展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小型生物质致密成型、太阳能利用、小型风电、微型水力发电和省柴节能灶等技术。
(5)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支持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基本要求是: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在生活能源消费总量中高于50%,废弃生物质能资源基本得到合理利用。到2010年,全国建成5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1)提高技术创新和设备制造能力。抓好秸秆生物质气化、沼气发电技术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的研发与示范。通过技术创新,形成以生物质能为核心的资源利用新模式,建立生物质能工程研发与技术集成平台,研究开发适合农村用能特点的可再生能源设备。
(2)加强质量标准工作。抓好现有标准的宣贯工作,发挥标准的技术基础、技术准则、技术指南和技术保障作用,随着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抓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标准制定工作。
(3)促进服务体系建设。以项目建设为依托,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健全基层能源服务体系,为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专栏12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
积极推广户用沼气:重点在西部的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和陕西等省(区、市)进行户用沼气建设。到2010年,户用沼气达到4000万户。
加快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利用小水电、光伏发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积极解决西藏、青海、内蒙古、新疆、云南、甘肃等边远地区无电人口的基本生活用电问题。
推广生物质固体成型技术:在重点农区和林区的村镇建设秸秆及粮食加工废弃物和林业“三剩”物致密成型装置,推广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为当地居民提供生产和生活燃料。
进行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重点在江苏、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东北和内蒙古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进行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到2010 年底,全国建成50个以可再生能源利用为主的绿色能源示范县。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 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落实农村沼气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财政补贴,保证足额及时到位。
(2)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气化发电、供热、供气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尽快推广。
(3)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农村地区建立可再生能源服务公司,为农村居民和公共设施提供服务,保障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健康发展。
四、环境影响分析
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可减少煤炭消耗及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利用沼气技术处理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是清洁生产的重要措施。生物质发电污染物排放少,对环境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为零,利用盐碱地、荒山、荒地种植能源作物(植物)可与植树造林、植被保护和山坡绿化相结合。因此,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作用。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将达到3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约4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约150万吨,减少烟尘年排放量约2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6亿吨,年节约用水约15亿立方米,可使约1.5亿亩林地免遭破坏。
如果措施不当,可再生能源开发对生态环境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中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水电开发要充分考虑保护动植物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好与自然保护区之间的关系。风电建设要协调好与湿地保护区、鸟类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及自然景观的关系,采取措施防止伤害鸟类,防止噪音和光影污染。生物质能利用要防止二次污染,合理利用土地、森林资源,防止对自然资源的耗竭性利用。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将节约和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显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五、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
为确保实现可再生
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将采取下列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